(2009)衢柯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王定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王定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9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6号。委托代理人:季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员工。被告:王定诏,原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常山县球川镇王家村西瓜苑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王定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定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红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