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洪法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与武汉市成塑钢制品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武汉市成塑钢制品加工厂,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武汉市成塑钢制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洪法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三里桥街银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梅华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成塑钢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特*号。法定代表人:余凯旋,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成塑钢制品加工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的(2007)洪民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成塑钢制品加工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63409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总额为563409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洪民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胡 涛审判员 潘 律审判员 熊自武二〇〇八年××月××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