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麟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兰宏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75-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兰某某,男���汉族,已死亡。王某某与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5)麟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某某于2006年2月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兰某某于1999年6月再婚迁往渭南市临渭区环北路双王办张刘村五组,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06年8月15日本案中止执行。2007年在清理积案中,被执行人兰某某履行债务款3000元,约定下欠之债务款在2007年12月底给付清结。2007年4月份,被执行人兰某某外出载货时,在麟—凤公路1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本人死亡。经查,被执行人兰某某在其户口地渭南市临渭区环北路双王办张刘村五组,有一处上下六间住房因债务被债主折抵,在其常住地麟游县河西乡三义村三里马组无财产,且无义务承担人。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麟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周保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养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