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永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永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895号原告: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庆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台州市永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岩头开发区。法宝代表人:叶新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永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