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罗诗刚、罗诗荣与王卫国、罗仁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诗刚,罗诗荣,王卫国,罗仁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罗诗刚。原告:罗诗荣。委托代理人徐广萍。被告:王卫国。被告:罗仁兴。原告罗诗刚、罗诗荣与被告王卫国、罗仁兴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新祥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诗刚、罗诗荣诉称,被告一直使用原告祖传楼屋20.36平方米和灶批17.2平方米的房产,要求被告归还,遭被告拒绝,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本院��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的身份情况,现原告在诉讼时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明,且诉称中的被告身份存在错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并情绪十分激动,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诗刚、罗诗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