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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宝鸡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与李军昌借款合同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个体运输户。宝鸡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与李某某借款合同公证债权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科技支行于200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2007年11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下欠的46000元借款本息,在扣抵27750元保证金后,余款在2008年1月底前履行清结,此案中止执行。2008年8月7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借款16618.60元(含向本院执行8000元),尚余2831.40元未能清偿。2009年8月21日,本院在对扣押李某某所有的陕C132**号“东风”牌货车变卖后,清偿下欠的2831.40元借款。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渭滨区公证处(2005)宝渭证经字第149号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