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富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富法,战永霞,战富明,战林,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战富法,男,1971男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战永霞,女,1970男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战富明,男,1961男6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战林,男,1955男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战文,男,1952男8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战富法、战永霞、战富明、战林、战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栖执字第4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