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杏明与董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杏明,董祖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余杏明,1972年5月28日出生,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兴山小区55幢101室。被告董祖元,1950年8月21日出生,家住安吉县孝丰镇北村村百亩坦自然村49号。原告李春峰与被告董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