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杏明与董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杏明,董祖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余杏明,1972年5月28日出生,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兴山小区55幢101室。被告董祖元,1950年8月21日出生,家住安吉县孝丰镇北村村百亩坦自然村49号。原告李春峰与被告董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