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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咸秦民执字第0003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某诉被执行人高某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咸秦民执字第000394号 申请人付某诉被执行人高某欠款纠纷一案,经本院(2003)咸秦民初字第00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47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8月24日办案人员查找到被执行人高利亚,经作工作,被执行人当场全部履行案款5500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咸秦民初字第001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