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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麟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三信与王天军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3)麟执字第2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刘某某与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1992)麟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刘某某于1993年2月1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申请人刘某某表示可以延期执行,1996年10月29日本案中止执行。在2009年清理执行积案中,本院依职权恢复此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1993年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家中仅有其妻与三个孩子生活。“5·12”大地震后,国家给其妻补助了20000元修建了三间住房。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24.24元不能实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3)麟执字第2号刘某某与王某某债务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周保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