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26号原告:吴××。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步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步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