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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85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单位职员与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仙航工艺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仙航工艺品有限公司,李龙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856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王剑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允伟,系原告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冯建,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员,住义乌市国际村26幢2-202室。被告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龙清。被告义乌市仙航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区丹晨路1号。法定代表人方惠娟。被告李龙清,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仙航工艺品有限公司、李龙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一、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苑秋实路68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072**号)二、义乌市仙航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苑工业区丹晨路1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069**号)三、义乌市仙航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义乌支行存款帐户上的资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迪龙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