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忠、寿贤灿与周保友、丁云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寿贤灿,周保友,丁云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640号原告:王忠,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童村7组戴家头村56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119-121号。原告:寿贤灿,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诸暨市江藻镇琢玉村357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景元花园8幢一单元401室。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立军,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保友,男,1965年7月3日���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村551号。被告:丁云高,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村4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寿贤灿与被告周保友、丁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寿贤灿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寿贤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王忠、寿贤灿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