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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78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进与傅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傅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89号原告黄进,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上周村2组。被告傅建勇,经商,户籍地浙江永嘉县乌牛镇金合黄街4号,现在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8287号商位经商。委托代理人何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与被告傅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进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黄进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楼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