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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黎明与锦江区任记海产经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明,锦江区任记海产经营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王黎明。被告锦江区任记海产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农贸市场1楼52、53号。法定代表人任俊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黎明与被告锦江区任记海产经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黎明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黎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黎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黎明负担。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