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拱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商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广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商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广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杭州商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杰。被告湖州广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商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广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商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原告杭州商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梁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