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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永明与陈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永明,陈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8号原告:楼永明,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毛塘楼村4组。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被告:陈旭平,经商,乌市赤岸镇大树下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明诉被告陈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永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本案诉讼费(第二次预交),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楼永明负担。审 判 长  胡芳芬人民陪审员  朱红星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