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永明与陈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永明,陈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8号原告:楼永明,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毛塘楼村4组。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被告:陈旭平,经商,乌市赤岸镇大树下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明诉被告陈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永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本案诉讼费(第二次预交),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楼永明负担。审 判 长 胡芳芬人民陪审员 朱红星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