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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茅执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贺兴国、王玉珍等与十堰市普华缸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兴国,王玉珍,唐静,十堰市普华缸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茅执字第589-1号申请执行人贺兴国,男,汉族,1932年1月1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汉族,1929年7月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系唐文高之妻。申请执行人唐静,女,汉族,1987年3月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市普华缸套有限公司(原十堰市缸套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十民四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偿付给申请执行人1310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十堰市普华缸套有限公司、十堰市缸套厂的银行存款131008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计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