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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王坛舜达纺织厂与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王坛舜达纺织厂,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852号原告:绍兴县王坛舜达纺织厂。住所地:绍兴县王坛镇王坛村。组织机构代码:74345375-6。负责人:王荣杰,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志清。被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王坛镇王坛村。现办公地址:城南大道景都花园1幢,组织机构代码:723607746。法定代表人:丁仁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国华,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王坛舜达纺织厂诉被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王坛舜达纺织厂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王坛舜达纺织厂撤回对被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3元,减半收取2,20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