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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任银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任银宇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548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被告任银宇,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东关街道道湖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任银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银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任银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任银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琪铨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