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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雷×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919号原告:雷×。委托代理人:汪××。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已减半),由原告雷×负担。审判员  程北方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