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0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中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中秀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075-1号原告:嘉兴市中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大通村。法定代表人:曹建军,董事长。被告: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慈溪市范市镇东村(人民路卧龙亭对面),实际经营地在慈溪市浒崇公路789号。法定代表人:陈祖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中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满六个月,如存款不足,只进不出,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另附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剑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