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9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胜光与楼文正、郑小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光,楼文正,郑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997号原告陈胜光,经商,城西街道分水塘村。被告楼文正,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9组。被告郑小玲,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光与被告楼文正、郑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