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932号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室。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碑××楼。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9元,由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09.5元,退回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4009.5元。代理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洪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