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与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王×,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55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于××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