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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与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王×,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55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于××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