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樊旭炜与丁响政、丁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旭炜,丁响政,丁文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86号原告:樊旭炜,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村22幢1号。委托代理人:王合,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开封县城关镇县府南街。被告:丁响政,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六顺里9号。被告:丁文卫,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小江滩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旭炜诉被告丁响政、丁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