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2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骆玮、黄健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骆玮,黄健军,浙江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美珍,黄伟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陈伟中,行长。委托代理人:虞建军,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健辉,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骆玮,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被告:黄健军,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被告:浙江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沪江路52幢601室。法定代表人:黄伟兴,执行董事。被告:黄美珍。被告:黄伟兴,廿三里街道上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骆玮、黄健军、浙江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美珍、黄伟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26元,减半收取1491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