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知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洋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丽水市网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洋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丽水市网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滨知初字第5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洋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叶建伟。被告丽水市网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法定代表人叶建伟。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为与被告杭州洋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洋开教育信息咨询公司)、丽水市网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丽水网程教育咨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洋开教育信息咨询公司、丽水网程教育咨询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文在线诉称,原告于2008年1月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www.910cn.cn)向公众提供小说《温瑞安武侠全集-四大名捕系列》等在线阅读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以上网站提供在线阅读服务的涉案小说,系与温瑞安拥有著作权的小说作品《温瑞安武侠全集-四大名捕系列》等相同。而温瑞安已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并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被告侵权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中文在线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作品(包括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之《少年冷血》上下、《少年追命》上中下、《少年铁手》上下、《震关东》上下、《四大名捕会京师》上下、《骷髅画》、《逆水寒》上中下、《杀楚》、《纵横》上下、《风流》上下、《四大名捕打老虎》上下、《斩鬼录》、《碎梦刀》、《大侠传奇》),证明上述作品署名的作者是温瑞安,其为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2、合作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获得了涉案作品在规定期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主张权利。3、(2008)京求是内民保二字第011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4、(2008)京求是内民保二字第0530号公证书、抄告单、被告网页,证明被告丽水网程教育咨询公司是本案网站的所有者。被告洋开教育信息咨询公司、丽水网程教育咨询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因两被告均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7年9月11日,温瑞安与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签订《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约定温瑞安授予原告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数字化制品);原告以版税的方式向温瑞安支付报酬。上述双方当事人于同日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原告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方式使用作品,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授权期限自2006年8月27日至2011年8月27日止;授权作品目录包括了四大名捕系列:《少年冷血》、《少年追命》、《少年铁手》、《震关东》、《会京师》、《骷髅画》、《逆水寒》、《杀楚》、《纵横》、《风流》、《四大名捕打老虎》、《斩鬼录》、《碎梦刀》等作品。依据2008年3月4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2008)京求是内民保二字第0117号公证书记载,2008年1月23日通过公证处局域网登录互联网,在浏览器地址栏上键入www.910cn.cn进入“网程网”站首页,依次点击“读书频道”、“电子书库”,在软件标题处选择输入“温瑞安”,再点击“搜索”进入对应页面,然后点击“温瑞安武侠全集-典藏版”,通过点击“本站下载”将文章内容保存于计算机;另通过在浏览器地址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信息产业部”网站首页,并点击“公共信息查询”,显示www.910cn.cn的主办单位为“浙江省杭州网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站负责人为“叶建伟”。公证人员将从上述网站所载部分内容进行打印并保存的图书《温瑞安武侠全集》刻录成光盘附公证书后。上述公证书光盘中保存有《少年冷血》上下、《少年追命》上中下、《少年铁手》上下、《震关东》上下、《四大名捕会京师》上下、《骷髅画》、《逆水寒》上中下、《纵横》上下、《风流》上下、《四大名捕打老虎》上下、《碎梦刀》共11部电子版作品。上述作品与温瑞安经过出版的相应作品内容相同。另查,依据2008年11月26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2008)京求是内民保二字第0530号公证书,2008年11月24日通过公证处局域网登录http://whois.hichina.com(中国万网)网站,对域名“910cn.cn”进行查询,显示主办单位为“杭州网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08年3月31日,浙江省教育厅浙教抄(2008)6号抄告单显示,网站举办人由杭州网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丽水网程教育咨询公司;网站地址由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永庆坊3幢166室变更为丽水市厦河商城A5幢10楼1001;网站名称由910教育交流网变更为网程网。在本院审理期间经上网查询,www.910cn.cn(网程网)上登载的上述涉案作品已经删除。本院认为,作者温瑞安对其创作的《少年冷血》等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根据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图书合作协议和授权书,原告有权以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专有使用其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享有的上述权利予以确认。杭州网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少年冷血》等温瑞安11部作品,并向公众提供免费阅读服务,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又因杭州网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丽水网程教育咨询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丽水网程教育咨询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少年冷血》等涉案作品已从网程网站上删除,故本院不再裁判被告丽水网程教育咨询公司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服务。对原告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请求数额过高,故予以部分支持。由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也不能确定,故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网络传播作品的特殊性、涉案作品及作者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等因素酌情判定。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调查被告侵权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称网站的版权所有者为被告洋开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丽水市网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4770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70元,被告丽水市网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叶 伟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陶 聪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金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