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罗爱娟与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爱娟,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罗爱娟。被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仁法。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爱娟诉被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爱娟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爱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爱娟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