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19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戴×、平湖市××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戴×,平湖市××诚××有限公司,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91-2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诉讼代表人:戈××。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戴×。被告:平湖市××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周××。被告:夏××。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被告戴×、平湖市××诚××有限公司、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54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明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