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二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孟强与吕方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强,吕方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二初字第1025号原告:孟强。被告:吕方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强与被告吕方兴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强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给原告孟强。审判员 马军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