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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陈××、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陈××,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649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陈××。被告: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陈××、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孙素静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