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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与董××、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董××,林××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0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风中路××号。负责人:楼×。委托代理人:毛××。被告:董××。被告:林××。本院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与被告董××、林××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则共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