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与董××、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董××,林××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0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风中路××号。负责人:楼×。委托代理人:毛××。被告:董××。被告:林××。本院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与被告董××、林××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则共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