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恭葵与刘荣德、施桔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恭葵,刘荣德,施桔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00号原告傅恭葵,经商,市后宅街道西关田村158号。委托代理人朱爱民、骆晓敏,均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德,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广口村6组。被告施桔花,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广口村6组。原告傅恭葵为与被告刘荣德、施桔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厉茂兴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恭葵的委托代理人骆晓敏,被告刘荣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桔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恭葵诉称,两被告于2005年7月5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3月17日离婚。2008年12月21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6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日。被告刘荣德辩称,借款是事实的,请求延期还款。被告施桔花未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如下:原告提供由被告刘荣德出具的借款16万元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刘荣德向原告借款16万元未还的事实,被告刘荣德质证无异议;原告提供两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及离婚登记材料各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的婚姻状况,被告刘荣德质证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刘荣德出具的借条,因被告刘荣德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对结婚登记材料及离婚登记材料,为政府部门出具,本院对其证明力也予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施桔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荣德、施桔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傅恭葵借款16万元,并从2009年6月23日(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刘荣德、施桔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