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力××钢××有限公司与江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力××钢××有限公司,江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96号原告:嘉善××力××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镇××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江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镇京杭村。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颜××。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力××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力××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6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嘉善商初字第796号财产保全裁定,并于2009年6月19日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经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定作款301220.60元,故该部分金额的保全措施某某以解除,且原告提出相应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01220.6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