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星××有限公司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星××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710号原告:余姚市××星××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余姚市××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永 标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勤(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