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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全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全明,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全明,陕西蒲白矿务局技校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常青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望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晨,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全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