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378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负担。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