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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378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负担。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