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文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张甲与蒋××、张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张甲,蒋××,张乙,张丙,王×,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111号原告:金××。原告:张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被告:蒋××。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张乙。被告:张丙。被告:王×。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张甲与被告蒋××、张乙、张丙、王×、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张甲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张甲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金××、张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