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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葛炳利与杨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炳利,杨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44号原告:葛炳利。委托代理人:朱瑞康。被告:杨伟英。委托代理人:陈昱、沈枫。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炳利与被告杨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炳利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炳利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炳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葛炳利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