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新木与吕百龙、吕慧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木,吕百龙,吕慧,上虞市宏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760号原告沈新木,崧厦镇寺前村524号。被告吕百龙,百官街道舜江东路山外山宾馆。被告吕慧,街道环山路48号402室。被告上虞市宏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高丰家园53幢304室5室。法定代表人宋克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木与被告吕百龙、吕慧、上虞市宏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新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百龙、吕慧、上虞市宏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岳根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