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定商初字第8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学军、姜红与姜红、李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姜红,李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839—1号原告李学军,舟山市工商局退休,住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气象台路1幢405室。被告姜红,,住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太保庙弄**号。被告李勇,,住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太保庙弄**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学军与被告姜红、李勇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姜红、李勇所有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07号房屋一套,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姜红、李勇所有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07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