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2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桂芳、傅文君等与陈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桂芳,傅文君,傅文彬,傅文正,陈汝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78号原告傅桂芳,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苏溪镇立塘村。原告傅文君,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苏溪镇立塘村。原告傅文彬,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苏溪镇立塘村。原告傅文正,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苏溪镇立塘村。被告陈汝宝,农民,乌市北苑街道镇楼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桂芳、傅文君、傅文彬、傅文正诉被告陈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桂芳、傅文君、傅文彬、傅文正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桂芳、傅文君、傅文彬、傅文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