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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2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桂芳、傅文君等与陈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桂芳,傅文君,傅文彬,傅文正,陈汝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78号原告傅桂芳,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苏溪镇立塘村。原告傅文君,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苏溪镇立塘村。原告傅文彬,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苏溪镇立塘村。原告傅文正,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苏溪镇立塘村。被告陈汝宝,农民,乌市北苑街道镇楼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桂芳、傅文君、傅文彬、傅文正诉被告陈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桂芳、傅文君、傅文彬、傅文正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桂芳、傅文君、傅文彬、傅文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