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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洞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洞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叶××。被告曾××。原告叶××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敬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