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洞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洞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叶××。被告曾××。原告叶××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敬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