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杭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河钢材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湖州××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村××心。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原告杭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梁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