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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杭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河钢材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湖州××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村××心。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原告杭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梁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