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永明与陈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永明,陈有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92号原告:楼永明,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毛塘楼村4组。委托代理人:陈国群,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建,经商,乌市佛堂镇方前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明诉被告陈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永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本案诉讼费(第二次预交),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楼永明负担。审 判 长 胡芳芬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