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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永明与陈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永明,陈有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92号原告:楼永明,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毛塘楼村4组。委托代理人:陈国群,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建,经商,乌市佛堂镇方前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明诉被告陈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永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本案诉讼费(第二次预交),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楼永明负担。审 判 长  胡芳芬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