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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与周××、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子有限公司,周××,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41号原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帆镇西珠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倪××。被告:周××。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元,由原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