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黄甲、陈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黄甲,陈乙,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黄乙。被告黄甲。被告陈乙。被告潘××。本院受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黄甲、陈乙、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甲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詹应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