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培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建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炳炎。委托代理人:冯坚、杨泽峰。被告:浙江建培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培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培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35元,减半收取10,3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