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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和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黄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和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黄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629号原告:嘉兴和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章桥村界泾桥西侧。法定代表人:朱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剑东,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明,市长安镇人民新村4幢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和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和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和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和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嘉兴和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